一、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设立开放基金,立项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以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条 实验室将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申请。
第三条 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 原则上应在本实验室完成。凡接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本实验室工作。本实验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和各种工作条件,本实验室、兰州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平台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兰州大学网络中心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
二、基金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凡从事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研究,其研究课题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 岁。
第五条 对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
(1) 符合“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2) 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应用前景;
(3) 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实力。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作为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基金实行年度制(包括申请期限 1 年以上者):每年 7 月 1 日起拨款,来年 6 月 30 日止。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年会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以及资助额度。开放课题基金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方可有效。
第九条 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经费管理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兰州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实验室的帐户下单独建帐,不对外拨款。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安排使用。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实验室有权削减经费或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样品的分析测试、论文出版。
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如下:
(1)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80% 用于在本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各类仪器
设备上从事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 用于消耗性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的费用不超过总金额的15%;
(3) 5%用于资料费,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
(4) 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20%。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抽印本、省级成果鉴定材料、10 万元以上技术转让、专利批准书或专利申请受理书、省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等。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以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实验室名,不得以脚注或致谢的方式出现。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完成的科研成果按《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